【案例信息】 案名:曹王利、河南钟灵毓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被告钟灵毓秀公司(甲方)与原告曹王利(乙方)签订《河南钟灵毓秀主播签约协议》,主要约定: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3年,自2018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任何一方均有权于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续约通知,经双方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协议。2、甲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主播,甲方即为乙方的签约经纪公司;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甲方有权制定主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本协议有影响的,乙方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违反签署规定,甲方有权按照规定处理并取消乙方主播资格……甲方负责设备维护、提供主播工作环境;甲方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负责对乙方进行包装、推广宣传。3、乙方权利义务:乙方享有按时收取薪资的权利;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和工会担任主播;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各项要求,服从甲方安排;乙方的表演、言词、行为以及上传的图片等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要求,保证不涉黄、不涉赌,不涉及发表反党反政府的言论或做出侮辱诋毁党和国家行为等政治问题、不欺骗用户,不挂录像、不双开外站,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因乙方不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一周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4、待遇及支付:乙方待遇由底薪、奖金构成,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乙方每月表现及礼物量进行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底薪为每个直播月完成后的下个月15日发放,奖金为每个直播月完成后下个月25日发放,做满一年后发放年终奖;账户月收入连续三个月1000以下的主播取消乙方主播资格;签订合约后的第一个月为培训+试播月,试播月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的下个月15日支付乙方600元+账户收入10%的提成作为激励,培训费2000元,在第一个收入5000的月份扣除,正常直播后发放薪资的标准为:账户月收入为1000以下(F级)时底薪为600,账户月收入在1000-3000(E级)、3000-5000(D级)、5000-10000(C级)、10000-20000(B级)、20000-50000(A级)、50000以上(特级)时,底薪均为账户月收入的50%-70%;E级、F级的奖金为账户月收入的5%-10%,C级、D级的奖金为账户月收入的5%-15%,特级、A级、B级的为5%-20%;B级、C级、D级、E级、F级的季度奖均为5%-10%,A级的季度奖为5%-15%,特级的为5%-20%;F级的年终奖金为5%-10%,其余均为5%-30%;每月设立全勤奖50-300元(按时开播,不请假,不早退,月休两天以内,开播时长120小时以上);时长第一名额外奖励100-300,第二名50-200,第三名50-100;备注:乙方账户月收入所得1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于乙方在直播领域的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违约保证金。5、违约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并要求乙方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兼职标准,乙方月直播有效天(直播时长3小时以上为有效天)26天、时长90小时以上,每月有效时长和天数,应同时满足以上约定,如乙方无法满足,则按不足的时间和天数进行扣减,全职标准的直播时长6小时以上为有效天,总时长为180小时以上……备注:正式主播每天必须按时上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天申请,批准之后方可请假,无批准不开播的,视为旷工处理,扣除底薪200元,出现2次以上甲方有权取消主播资格,一个月内只允许四天带薪请假,多请假一天扣100元,2日扣200元,以此类推;禁止公司内部主播出现互拉粉丝的情况,禁止泄露一切其他主播信息、恶意攻击公司其他主播,一经发现直接取消主播资格,扣除所有工资以及押金;直播时间未满一个月工资不给与发放…… 原告曹王利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初使用被告钟灵毓秀公司提供的虎牙账号先后在被告提供的地点和自己家中进行直播。曹王利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通过直播,在扣除“OW”提成比例后,其主播账户共获得了296032.3元收入(税前)。钟灵毓秀公司按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的应支付的底薪、奖金等提成款项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共向曹王利足额支付了276371.6元。2019年10月10日,曹王利通过EMS快递向李经纬邮寄解除主播签约协议通知书,案外人李帅于2019年10月11日签收。 曹王利就劳动争议向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曹王利与钟灵毓秀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曹王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补发原告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扣押拖欠至今的工资55243.54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224658元,经济补偿金40847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告为原告补缴“五险一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并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从属性及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与被告钟灵毓秀公司签订的《河南钟灵毓秀主播签约协议》中虽然出现“重新签订劳动协议”“管理”“工资”“底薪”等词句,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曹王利是钟灵毓秀公司的签约主播并在公司有权开播的平台和公会进行直播,钟灵毓秀公司为曹王利提供直播培训、设备、账号、技术支持等,曹王利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直播内容上有较大自主权,公司对曹王利的直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是演艺经纪行为衍生出的管理行为,并非具有人身从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双方收益的来源为直播礼物,双方就直播收益按比例进行分配,双方之间并无明显的经济从属性,曹王利通过直播获取的收入不属于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报酬范畴,曹王利与钟灵毓秀公司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演艺经纪合同的范畴并非劳动关系,故法院对曹王利要求钟灵毓秀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五险一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55243.54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河南钟灵毓秀主播签约协议》中“待遇及支付”中对于收入分配的约定,原告的收入待遇是以主播账户月收入为基础按比例进行发放的,并非是按主播账户月收入进行全额发放,因此,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被告已经按协议约定足额发放给原告应得的收入,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钟灵毓秀公司拖欠其收入金额的计算方式,法院对其要求钟灵毓秀公司支付55243.54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1.主播属于新兴职业,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合同有些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有些没有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河南钟灵毓秀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的劳动关系极其明显,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该协议约定的不仅有兼职与全职的区分,而且还将两种职位类别的工作时间、直播有效时长和天数加以区分。并对发放薪资的标准做了详细的约定并且设置了全勤奖和用于激励员工工作兴趣的额外奖。2.双方之间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首先上诉人所有的工资都是由被上诉人所发放,并且还是以工资、底薪、全勤、奖励等形式发放,是经济从属性的表现。再者上诉人在平台现实的总收入完全掌握在被上诉人手中。协议还约定“正式主播每天必须按时上播”、“不得去其他平台演绎”等内容,是人身从属性的表现。3.一审法院以“直播内容有较大自主权”作为认定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意义上的劳动报酬范畴的依据,属于是在双方协议中劳动合同内容约定太明显的前提下的故意避重就轻,所犯错误属于形而上学的错误。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曹王利通过河南钟灵毓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其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其无需要遵守被上诉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被上诉人未对曹王利进行劳动管理;曹王利的直接收入虽由河南钟灵毓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但主要是曹王利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所得,河南钟灵毓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曹王利的收人金额,故河南钟灵毓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合作向曹王利支付的直播收人不应视为其向曹王利支付的劳动报酬。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认为曹王利与河南钟灵毓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曹王利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曹王利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豫民申6177号民事裁定:驳回曹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判断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合同约定的关于收入来源、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内容上看。 【律师评析】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和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不能仅从合同用词等表面形式判断。根据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如能够认定双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本案中,曹王利通过河南钟灵毓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无需要遵守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公司亦未对曹王利进行劳动管理;曹王利的直接收入虽由公司支付,但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曹王利的收人金额,故公司向曹王利支付的直播收人不应视为其向曹王利支付的劳动报酬。综上,不应将曹王利与公司的合作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件来源】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adcfd2a790145d19553acfc00a69489 |
五辰分享丨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2-08-19 16:09来源:河南省高级法院 作者:五辰律师 点击: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