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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辰分享丨“今日头条鱼”vs“今日头条”,驰名商标可否扩大保护范围?

时间:2022-08-19 17:29来源:北京市高级法院 作者:五辰律师 点击:

【案例信息】

案名: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享有注册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用于“今日头条”手机应用APP上,在全国范围具有较高影响力,并获得众多荣誉。字节跳动公司发现,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今日头条系列休闲鱼肉制品”的包装袋、包装盒等上突出使用“今日头条”/“今日头条鱼”等标志,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多家销售平台宣传销售其多款鱼肉制品时均使用上述标志,并将“今日头条”标注为该商品的品名。北京永和志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志达公司)大量批发销售永和公司生产的上述商品。字节跳动公司提起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其核定使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永和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与鱼类图形相结合的文字“今日头条鱼”,且在整体视觉上突出文字“今日头条”。同时,永和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食为先旗舰店”的产品介绍中突出使用文字“今日头条 无‘鱼’伦比”,在产品名称中使用文字“今日头条小鱼仔”。相关公众在看到“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时,易与涉案商标“今日头条”相联系。永和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今日头条”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另一方面在原有商标文字“今日头条”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词汇从而产生新含义的使用方式,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更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侵害了字节跳动公司的涉案商标权。一审法院判决永和公司、永和志达公司停止侵权,永和公司消除影响、永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48 802元。永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不仅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而且对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故意摹仿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打击恶意傍靠,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律师评析】

       驰名商标强于一般商标的保护,旨在保护该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较强显著性以及良好的市场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商品来源的混淆,也包括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字节跳动公司系全国知名移动互联网公司,通过对“今日头条”手机应用APP的经营,使“今日头条”商标成为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将“今日头条”商标突出使用在食品上,显然会减弱“今日头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损害字节跳动公司的合法权益。需要提醒的是,驰名商标在特定条件下的确能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但企业也不能过度依赖于此,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不是“万能灵药”,企业应在所涉及的经营范围内尽早主动进行商标注册以获得在先权利。


【裁判文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6ac395e286a4da2b3e0ad6b000b3d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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