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五辰律师|试用期可以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2-12-24 16:25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范新梅律师 点击:

案例摘编

张女士2015年2月经过招聘面试被北京一家广告公司录用,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上班,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万元,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和张女士均同意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为张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4月底,张女士因与部门负责人工作不和,主动提前三天申请辞职,4月30日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7月,张女士向用人单位辖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试用期2个月的社会保险,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仲裁观点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公司2015年4月30日出具的《员工离职证明》,认定张女士与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张女士拒绝签订,且口头提出试用期届满方签订正式合同,但其未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举证证明,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女士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指出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于仲裁受理的范围,未予处理。

实务解析

虽然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对试用期是情有独钟,双方通过试用期来试水,看看公司与员工是否具备共同的理念、是否能够满足各自的发展规划,最后决定是建立后续长期的劳动关系。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工的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但用人单位最晚应在试用期第一个月届满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最晚于2015年4月1日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实行的一项保险制度,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为张女士缴纳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

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3)试用期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且与劳动者补定书面劳动合同。自员工开始工作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广告公司应向张女士赔偿从20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