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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辰律师 | NFT数字藏品交易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4-02-23 20:47来源:未知 作者:李彦馨律师 点击: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通证,实质是区块链网络里具有唯一性特点的可信数字权益凭证,是一种可在区块链上记录和处理多维、复杂属性的数据对象。NFT数字藏品,以其唯一、不可复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证的特性,打破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将艺术品收藏推向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


2021年3月11日,NFT艺术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是世界上第一件在传统拍卖行出售的纯数字作品。它在佳士得拍卖行以100美元起拍,一个小时内价格攀升至100万美元,15天后以6934万美元落槌,成为在世艺术家作品拍卖史上价值第三高的艺术品。



近年来,国内诸多企业或机构纷纷布局数字藏品产业并推出NFT交易平台。“鲸探”、“幻核”、“灵稀”、“天工数藏”等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NFT数字藏品作为新生艺术品形式,法律性质不明晰、利益保护规范不明确,因此市场繁荣的背后亦不乏乱象,侵权、欺诈、诈骗、非法集资等相关案件频繁发生。


 法律风险类型


(一)民事侵权风险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发生在NFT领域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即NFT作品侵权第一案“胖虎打疫苗”。



原告奇策公司诉称,经授权,其享有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一个“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售价899元。而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被告某科技公司认为,其是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是平台用户自行上传,平台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法院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 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故NFT发布者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涉案平台未对所发布的NFT数字作品负有较高的注意审查义务,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我国目前并没有官方对NFT数字藏品进行定义,也没有专门立法。但从一些司法案件的判决中可以看出,NFT数字藏品实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财产性利益,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对权利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风险

2023年1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是针对NFT数字藏品首个地方政策。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如何开展该类交易,目前的准入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违反法上述规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犯罪风险

NFT数字藏品虽然是新生事物,但不法分子利用NFT数字藏品平台从事犯罪活动的现象十分猖獗。

2022年,河南省商丘市公布一起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网络诈骗案件。该案涉及一家数字藏品平台,8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据称这起案件目前是我国官方部门公布的第一起NFT数字藏品涉刑案件。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班某伙同毕某涛、期某思、班某圆等人利用网络藏宝阁app平台出售虚拟卡通图片,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噱头,涉嫌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另外,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洗钱犯罪、网络安全犯罪等其他犯罪频发。


 法律风险防范


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产品目录并不包含数字藏品。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坚持NFT去金融化,呼吁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 投机炒作行为。


NFT数字藏品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理清NFT数字藏品的权属关系,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否则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不得利用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NFT数字藏品购买方应当注意:首先,基于NFT数字藏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尚未针对购买者对数字藏品享有的权利性质进行准确定义。所以关注数字藏品并准备购买的消费者要审慎为之。数字藏品目前的表现形式主要为URL地址,识别其是否具有NFT的非同质化通证属性需要具有很高的辨别能力,否则极容易因受欺诈而遭受损失。


其次,已经购买数字藏品的消费者要具备维权意识。购买者要保存好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如支付记录、数字藏品截图、URL地址等。因为全部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网络、数字载体完成,在网络平台的所有数据管理均在云端,其持续性和稳定性均弱于物理介质。所以消费者应当注重本地化存储与保存,在可能被欺诈或者侵权时,有充足证据用于维权。


总之,数字藏品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并不具有金融属性。尽管在“击鼓传花”式的交易过程中出现溢价属于正常商业现象,但由于在数字藏品的交易链条中,各项步骤均是在网络虚拟空间完成的,普通消费者极难辨别出每一个交易主体究竟是真实存在的还是被恶意操作的虚拟主体。因此越是溢价明显的数字藏品越要慎重,消费者要回归理性,放弃追逐短期暴利的虚拟产品,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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