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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课堂】表决权——没有出资的股东是否有表决权?

时间:2022-12-24 11:44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五辰律师 点击:

有同学问:公司引进股东不参与经营、不行使表决权可不可以?

如果写入章程是可以的。

又有同学问:我们股东之间可不可以按一人一票表决?

如果写入章程是可以的。

也就是说,表决权比例计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只要在章程中明确即可。

有同学又要问:可以委托其他人表决吗?

可以的啊,需要提交委托书。

有同学还问: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表决呢?

有的时候结果也很出人意料哦。

真实案例

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股东宋余详、高标,2012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吸收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增资入股,约定豪旭公司出资9900万元,增资后占公司99%股份。但豪旭公司注入万禹公司账户9900万元后三天即将该款全部转出。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除豪旭公司外其他股东均表决同意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豪旭公司代表亦参加了股东会,但因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故对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决议无表决权,因豪旭公司拒绝认可该股东会决议效力,宋余详诉请确认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院认为,豪旭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将9,900万元入股款项汇入万禹公司验资账户,并办理完相关验资手续后,完成了对万禹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在验资后的第三天,9,900万元出资款汇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流向存在其他合理用途,豪旭公司之后亦未将其出资补足,即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小明“简法”:

小明和小强是公司股东,后引进另一股东小红,小红汇入公司100万作为出资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占股99%,第三天又将出资汇走了,小明和小强要求小红把出资汇回来,但小红一直不汇。

这种情况下小明、小强、小红开了个股东会,小明和小强一致同意把小红赶出公司,免除小红的股东资格。

小红说:“我有99%的表决权,你们说让我走我就走?没有我的签字同意,看你们谁能把我赶走”。

无奈,小明起诉小红要求确认除名决议有效。

法院认为,小红抽逃出资,对除名决议没有表决权,占股2%的小明和小强一致同意占股99%的小红除名有效。

好悲催的小红,以为大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呢。小股东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划重点时间

1、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是控股股东。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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