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编 绿卓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段工及被告叶军平,段工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军平为经理。2013年5月6日叶军平向俞浪借款200万元,并由绿卓公司提供担保。2014年2月26日,俞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军平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由绿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叶军平归还俞浪借款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由绿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法院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2014年6月13日,绿卓公司向法院交纳执行款66600元。遂绿卓公司起诉叶军平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叶军平作为绿卓公司的股东及原经理,既是绿卓公司的股东,也是绿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履职,忠于公司,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但被告叶军平在绿卓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利用自己作为绿卓公司经理的身份及控制公司公章的便利,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由绿卓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导致绿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损害绿卓公司的利益,依法应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叶军平赔偿原告绿卓公司损失66600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应是公司利益的维护者,但出于私利或其他原因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没有通过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的合法程序,擅自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借款行为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外形成了或然债务的风险,一旦该风险成为法律事实,公司经理、董事、监事等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的损失负责,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高管借助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利向有过错的高管进行追偿,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知识点总结 综上所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可以向负有过错责任的高管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损失由谁承担?
时间:2018-07-16 11:58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五辰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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